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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41 號 ——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 相關的責任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訂 )

      2023-03-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 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在涉及識別、評估和應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 本準則是對注冊會計師如何應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進一步擴 展。
        第三條  財務報表的錯報可能由于舞弊或錯誤所致。舞弊和錯誤 的區別在于,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錯報的行為是故意行為還是非故意行 為。
        第四條  舞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冊會計師關注的是導 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舞弊。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故意錯報,包括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導致的 錯報和侵占資產導致的錯報。
        盡管注冊會計師可能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極少數情況下識別出發生的舞弊,但注冊會計師并不對舞弊是否已實際發生作 出法律意義上的判定。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對防止或發現舞弊負有主 要責任。
        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 高度重視對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 重要的。對舞弊進行防范可以減少舞弊發生的機會;對舞弊進行遏制, 即發現和懲罰舞弊行為, 能夠警示被審計單位人員不要實施舞弊。對 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層營造誠實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 這一文化能夠在治理層的有效監督下得到強化。
        治理層的監督包括考慮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或對財務報告過 程施加其他不當影響的可能性, 例如, 管理層為了影響分析師對被審 計單位業績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縱利潤。
        第六條  在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有 責任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 理保證。
        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 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大錯 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第七條  在舞弊導致錯報的情況下,固有限制的潛在影響尤其重 大。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大于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 未被發現的風險。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劃和蓄意實施以進行 隱瞞 (如偽造證明或故意漏記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 假陳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 注冊會計師可能更加難以發現蓄意隱瞞 的企圖。串通舞弊可能導致原本虛假的審計證據被注冊會計師誤認為具有說服力。
        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能力取決于舞弊者實施舞弊的技巧、舞弊 者操縱會計記錄的頻率和范圍、舞弊者操縱的每筆金額的大小、舞弊 者在被審計單位的職位級別、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識別出實施舞弊的潛在機會,但對于諸如會計估計等判 斷領域的錯報, 注冊會計師也難以確定這類錯報是舞弊還是錯誤導致 的。
        第八條  管理層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大于員工 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其原因是管理層往往可以利用 職務之便,直接或間接操縱會計記錄,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 或凌駕 于為防止其他員工實施類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條  在獲取合理保證時,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在整個審計過程 中保持職業懷疑, 考慮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認識到對 發現錯誤有效的審計程序未必對發現舞弊有效。本準則的規定旨在幫 助注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以及設計用以發現這類錯報的審計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對于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律 法規行為(包括舞弊),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額外責任。這些責任可 能與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不同,或超出了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的 規定,例如:
       ?。ㄒ唬獙ψR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包括要求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專門進行溝通,評價其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所作應 對的適當性,并確定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行動;(二) 向其他注冊會計師(例如, 在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 溝通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ㄈψR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記錄要求。 對額外責任的履行,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按照本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執行工作相關的進一步信息(如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誠信相關的 信息)。
        第二章  定  義
        第十條  舞弊, 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 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舞弊風險因素, 是指表明實施舞弊的動機或壓力, 或 者為實施舞弊提供機會的事項或情況。
        第三章  目  標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ㄒ唬┳R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二)通過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 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 重大錯報風險, 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恰當應對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職業懷疑
        第十三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注冊 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應當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 可能性, 而不應受到以前對管理層、治理層正直和誠信形成的判斷的 影響。
        第十四條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 注冊會計師可以將文件和記錄 作為真品。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注冊會計師認為文件 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但未告知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
        第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對詢問作出的答復相互之間不 一致或與其他信息不一致,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這種不一致加以調查。
        第二節  項目組內部的討論
        第十六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大 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規定, 項目組成員之間應當進行討論,并 由項目合伙人確定將哪些事項向未參與討論的項目組成員通報。
        項目組內部討論的重點應當包括財務報表易于發生舞弊導致的 重大錯報的方式和領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發生。
        在討論過程中,項目組成員不應假定管理層和治理層是正直和誠信的。
        第三節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 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規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 以 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被審計單位內 部控制體系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規 定的審計程序, 以獲取用以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
       ?。ㄒ唬┕芾韺訉ω攧請蟊砜赡艽嬖谖璞讓е碌闹卮箦e報風險的評 估,包括評估的性質、范圍和頻率等;(二)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 包括管理層識別出 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風險, 或可能存在舞弊風險的各類交易、賬戶 余額或披露;(三) 管理層就其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向治理層的通 報;(四)管理層就其經營理念和道德觀念向員工的通報。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和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其 他人員(如適用),以確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舞弊事 實、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 內部審計人員, 以確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舞弊事實、 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獲取這些人員對舞弊風險的看法。
        第二十一條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 計師應當了解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 以及為降低舞弊風險而建立的控制。
        第二十二條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 計師應當詢問治理層, 以確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舞弊 事實、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層對這些詢問的答復,還可在一定 程度上作為管理層答復的佐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序時識別出的 異?;蚱x預期的關系(包括與收入賬戶有關的關系),是否表明存 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獲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 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通過其他風險評估程序和相 關活動獲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風險因素。
        存在舞弊風險因素并不必然表明發生了舞弊, 但在舞弊發生時通 常存在舞弊風險因素, 因此, 舞弊風險因素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 重大錯報風險。
        第四節  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六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 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財務報表層次 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披露的認定層次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 錯報風險。
        第二十七條  在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 計師應當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 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 收入交易或認定將導致舞弊風險。
        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于業務的具體情況, 從而未將收入確認作為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 注冊會計 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形成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評估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 險作為特別風險。 如果此前未識別與此類風險相關的控制, 注冊會計 師應當識別被審計單位用于應對該特別風險的控制,評價控制的設 計,并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
        第五節  應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九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 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 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
        第三十條  在針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 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诜峙珊投綄ы椖拷M成員時, 考慮承擔重要業務職責的項 目組成員所具備的知識、技能和能力, 并考慮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 險的評估結果;(二)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和復雜 交易的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 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 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三)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 增加審計程 序的不可預見性。
        第三十一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 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應當設 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當能夠應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例如, 針對舞弊導 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函證程序以獲 取更多的相互印證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管理層處于實施舞弊的獨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層 有能力通過凌駕于控制之上操縱會計記錄并編制虛假財務報表, 而這 些控制卻看似有效運行。
        盡管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水平因被審計單位而異,但所 有被審計單位都存在這種風險。
        由于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行為發生方式不可預見,這種風險 屬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從而也是一種特別風險。
        第三十三條  無論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的評估結果 如何,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用以:
       ?。ㄒ唬y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 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當;(二)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 并評價產生這種偏向的環境 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三)對于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 或基于對 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以及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信息而顯 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評價其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 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掩蓋侵 占資產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 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 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騾⑴c財務報告過程的人員詢問與處理會計分錄和其他調 整相關的不恰當或異常的活動;(二)選擇在報告期末作出的會計分錄和其他調整;(三) 考慮是否有必要測試整個會計期間的會計分錄和其他調 整。
        第三十五條  在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時,注冊會計師應 當:
       ?。ㄒ唬┰u價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所作的判斷和決策是否反映 出管理層的某種偏向(即使判斷和決策孤立地看是合理的),從而可 能表明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存在偏向, 注冊會計師應 當從整體上重新評價會計估計;(二)追溯復核與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反映的重大會計估計相關的 管理層判斷和假設。
        第三十六條  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實施的程 序無法涵蓋特定的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風險時,注冊會計師 還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以應對識別出的管理層凌 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
        第六節  評價審計證據
        第三十七條  在就財務報表與所了解的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是否 一致形成總體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臨近審計結束時實施的 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識別的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三十八條  如果識別出某項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項錯 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跡象, 鑒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發生的事項, 注 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項錯報對審計工作其他方面的影響,特別是對管 理層聲明可靠性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如果識別出某項錯報,并有理由認為該項錯報是或 可能是舞弊導致的,且涉及管理層,特別是涉及較高層級的管理層, 無論該項錯報是否重大, 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重新評價對舞弊導致的重 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 以及該結果對旨在應對評估的風險的審計程 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影響。
        在重新考慮此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 注冊會計師還應當 考慮相關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員工、管理層或第三方的串通 舞弊。
        第四十條  如果確認財務報表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或無法 確定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 兩種情況對審計的影響。
        第七節  無法繼續執行審計業務
        第四十一條  如果舞弊或舞弊嫌疑導致出現錯報,致使注冊會計 師遇到對其繼續執行審計業務的能力產生懷疑的異常情形,注冊會計 師應當:
       ?。ㄒ唬┐_定適用于具體情況的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 包括是否需 要向審計業務委托人或監管機構報告;(二)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考慮是否需要解除業務約 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決定解除業務約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c適當層級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解除業務約定的決定和 理由;(二)考慮是否存在職業責任或法律責任, 需要向審計業務委托 人或監管機構報告解除業務約定的決定和理由。
        第八節  書面聲明
        第四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 適用)獲取書面聲明:
       ?。ㄒ唬┕芾韺雍椭卫韺诱J可其設計、執行和維護內部控制以防止 和發現舞弊的責任;(二)管理層和治理層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管理層對舞弊導致 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三) 管理層和治理層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 層、在內部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在舞弊行為導 致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情況下) 的舞弊或舞弊嫌疑;(四) 管理層和治理層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從現任和前任員 工、分析師、監管機構等方面獲知的、影響財務報表的舞弊指控或舞 弊嫌疑。
        第九節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
        第四十四條  如果識別出舞弊或獲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溝通此 類事項, 以便管理層告知對防止和發現舞弊事項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如果確定或懷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員,注冊會計師應 當及時與治理層溝通此類事項,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 單位:
       ?。ㄒ唬┕芾韺?;
       ?。ǘ┰趦炔靠刂浦谐袚匾氊煹膯T工;
       ?。ㄈ┢渌藛T(在舞弊行為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
        如果懷疑舞弊涉及管理層,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 與治理層溝通這一懷疑,并與其討論為完成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審計程 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四十六條  如果根據判斷認為還存在與治理層職責相關的、涉 及舞弊的其他事項,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治理 層溝通。
        第十節  向被審計單位之外的適當機構報告舞弊第四十七條  如果識別出或懷疑存在舞弊,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法律法規或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是否:
       ?。ㄒ唬┮笞詴嫀熛虮粚徲媶挝恢獾倪m當機構作出報告;(二)規定了相關責任, 基于該責任,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 之外的適當機構報告在具體情形下可能是適當的。
        第十一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條  針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重 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所規定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ㄒ唬╉椖拷M內部就舞弊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 論所得出的重要結論;(二)識別和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 報風險;(三)在控制活動中識別出的, 用于應對評估的舞弊導致的重大 錯報風險的控制。
        第四十九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 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評估 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內容形成審 計工作底稿:
       ?。ㄒ唬υu估的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 體應對措施;(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ㄈ徲嫵绦蚺c評估的舞弊導致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之間 的聯系;(四)實施審計程序(包括用于應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 險而實施的審計程序)的結果。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與管理層、治 理層、監管機構或其他相關各方就舞弊事項進行溝通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于 業務的具體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得出該結論 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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