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治理層溝通 的責任, 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種治理結構和規模的被審計單位的財 務報表審計,并針對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實體提 出了特殊考慮。本準則并不規范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或所有者的溝 通,除非他們同時履行治理職責。
第三條 本準則是針對財務報表審計制定的, 但對于其他歷史財 務信息審計,如果治理層對其他歷史財務信息的編制負有監督責任,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考慮到有效的雙向溝通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重要性,本 準則為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提供了一個基礎框架,并明確了應 當與其溝通的一些具體事項。
作為對本準則溝通要求的補充,本準則附錄列示的其他審計準則 對需要溝通的補充事項作出了規定。此外,《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 則第 1152 號—— 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針對注冊會 計師向治理層通報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提出了具體要求。
法律法規、業務約定或其他規定可能要求溝通本準則或其他審計 準則沒有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準則并不禁止注冊會計師就此與治理層 溝通。
第五條 本準則主要規范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的溝通。但是, 有 效的雙向溝通十分重要,這有助于:
?。ㄒ唬┳詴嫀熀椭卫韺恿私馀c審計相關事項的背景,并建立 建設性的工作關系,在建立這種關系時, 注冊會計師需要保持獨立性 和客觀性;(二)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獲取與審計相關的信息, 例如, 治理 層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確定審計證據的適 當來源, 以及提供有關具體交易或事項的信息;(三)治理層履行其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責任, 從而降低財務 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有責任與治理層溝通本準則要求的事項,管 理層也有責任就治理層關心的事項與治理層進行溝通,但注冊會計師 的溝通并不減輕管理層的這種責任。同樣, 管理層與治理層就應當由 注冊會計師溝通的事項進行的溝通,也不減輕注冊會計師溝通這些事 項的責任。但是, 管理層就這些事項進行的溝通可能會影響注冊會計 師與治理層溝通的形式或時間安排。
第七條 清晰地溝通審計準則要求的特定事項是每項審計業務 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審計準則并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專門實施程序, 以識別與治理層溝通的任何其他事項。
第八條 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可能限制注冊會計師就某 些事項與治理層溝通。法律法規可能明確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適當機構對發生的或懷疑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的溝通或其他行動(包括 引起被審計單位的警覺),例如,當依據反洗錢法令, 注冊會計師被 要求向適當機構報告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時。在 這些情形下, 注冊會計師考慮的問題可能是復雜的, 并可能認為征詢 法律意見是適當的。
第二章 定 義
第九條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 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對財務報 告過程的監督。在某些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可能包括管理層成員。
第十條 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管理責 任的人員。在某些被審計單位, 管理層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層成員。
第三章 目 標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ㄒ唬?就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計劃的審計范 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 與治理層進行清晰的溝通;(二)向治理層獲取與審計相關的信息;
?。ㄈ?及時向治理層通報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對財務報告過程 的監督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四)推動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之間有效的雙向溝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溝通的對象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與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中的哪 些適當人員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如審計委員 會)或個人溝通,應當確定是否還需要與治理層整體進行溝通。
第十四條 在某些情況下,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 位, 例如, 在一家小企業中, 僅有的一名業主管理該企業, 并且沒有 其他人負有治理責任。此時, 如果就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三) 項要求 溝通的事項已與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溝通, 且這些人員同時負有治理 責任, 注冊會計師無需就這些事項再次與負有治理責任的相同人員溝 通。然而,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夠向所 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
第二節 溝通的事項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 表審計相關的責任,包括:
?。ㄒ唬?注冊會計師負責對管理層在治理層監督下編制的財務報表 形成和發表意見;(二)財務報表審計并不減輕管理層或治理層的責任。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 間安排的總體情況,包括識別出的特別風險。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審計中發現的下列事 項:
?。ㄒ唬┳詴嫀煂Ρ粚徲媶挝粫媽崉眨ò〞嬚?、會計 估計和財務報表披露) 重大方面的質量的看法。在適當的情況下,注 冊會計師應當向治理層解釋為何某項在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下 可以接受的重大會計實務, 并不一定最適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二)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
?。ㄈ?已與管理層討論或需要書面溝通的審計中出現的重大事 項, 以及注冊會計師要求提供的書面聲明,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 管理被審計單位;(四)影響審計報告形式和內容的情形(如有);(五)審計中出現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監督財務報告過程相 關的所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是上市實體,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與治 理層溝通下列內容:
?。ㄒ唬┚蛯徲嬳椖拷M成員、會計師事務所其他相關人員以及會計 師事務所和網絡事務所按照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保持了獨立性作出聲 明;(二)根據職業判斷, 注冊會計師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網絡事務 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所有關系和其他事項, 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事務所在財務報表涵蓋期間為被審計單位 和受被審計單位控制的組成部分提供審計、非審計服務的收費總額。 這些收費應當分配到適當的業務類型中, 以幫助治理層評估這些服務 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影響;(三)為消除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已 經采取的相關防范措施。
第三節 溝通的過程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溝通的形式、時間安排和擬溝通的 基本內容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條 對于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如果根據職業判斷認為 采用口頭形式溝通不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與治理層溝 通。書面溝通不必包括審計過程中的所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本準則第十八條要求的注冊會 計師的獨立性, 以書面形式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與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 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認為雙向溝通不充分, 注冊會計師應 當評價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以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能力 的影響, 并采取適當措施。
第四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如果本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是以口頭形式溝通的,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包括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并記錄溝通的時間和對 象。
如果本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是以書面形式溝通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保存一份溝通文件的副本,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附錄: (參見本準則第四條 )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和其他審計準則對與治理 層溝通的具體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 5101 號—— 業務質量管理》和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特定事項,但其規定并不 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41 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 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 一 ) 項,第四十四條 至第四十六條;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42 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 法律法規的考慮》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52 號—— 向治理層和管理層 通報內部控制缺陷》第十條;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51 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 別出的錯報》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5.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12 號—— 函證》第十六條;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1 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 露的審計》第三十四條;
7.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3 號—— 關聯方》第二十八 條;
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4 號——持續經營》第二十
四條;
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1 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 的期初余額》第九條;
10.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2 號——期后事項》第十條 第二款第(二) 項和第(三) 項,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 項, 第十 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
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401 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 計的特殊考慮》第六十二條;
1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 非無保留意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
1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3 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 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第十三條;
1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4 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 關鍵審計事項》第十七條;
15.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11 號—— 比較信息: 對應數 據和比較財務報表》第二十一條;
1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21 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 信息的責任》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17.《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 5101 號—— 業務質量管理》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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