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服 務時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大錯報風 險的識別和評估》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 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涉及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 位及其環境(包括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 以足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并針對這些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 審計程序,本準則是對注冊會計師如何應用這些準則的進一步擴展。
第三條 許多被審計單位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服務機構, 這些服務 機構提供的服務范圍很廣, 從按照被審計單位的指令執行特定任務, 到整體替代被審計單位部分業務單元或職能。服務機構提供的很多服 務構成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這些服務 都與審計相關。
第四條 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和對服務的控制,構成被審計 單位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信息系統的一部分,則服務機構提供的服 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相關。服務機構的多數控制可能是與被
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信息系統的一部分,或者是與之相關的 控制, 如與資產安全相關的控制。如果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影響到下 列任何一項,則該服務被視為構成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一部分:
?。ㄒ唬┡c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相關的信息如何在被審 計單位信息系統中傳遞, 無論這些信息是從總賬和明細賬中獲取的還 是從其他途徑獲取的,也無論這種傳遞采用人工方式還是信息技術方 式。這包括當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影響下列方面時:
1.被審計單位的交易如何生成,與交易相關的信息如何被記錄、 處理、進行必要的更正、結轉至總賬以及在財務報表中報告;
2.針對與交易以外的事項或情況相關的信息, 被審計單位如何在 財務報表中獲取、處理和披露。
?。ǘ┡c上述第(一)項中的信息傳遞過程相關的被審計單位會 計記錄、財務報表特定賬戶和其他支持性記錄。
?。ㄈ⑸鲜龅冢ǘ╉椫兴龅挠涗浻糜诰幹票粚徲媶挝回攧?報表(包括財務報表披露以及與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相關 的會計估計)的財務報告過程。
?。ㄋ模?與上述第(一) 項至第(三) 項相關的被審計單位信息技 術環境。
第五條 對于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擬執行工作的性 質和范圍, 取決于服務的性質、 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以及與審 計的相關性。
第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某一金融機構開設賬戶,該金融機構 提供的服務僅限于按照被審計單位的特別授權在該賬戶下處理交易 ( 如銀行對支票賬戶交易的處理或證券經紀機構對證券交易的處
理),則本準則不適用。
如果被審計單位擁有其他實體(如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合資 公司)的所有權經濟利益, 并且這些實體對所有權經濟利益進行會計 核算和向所有者報告,本準則不適用于對被審計單位因擁有這些實體 所有權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交易的審計。
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服務機構,是指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 并且其服務構 成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組成部分的第三方機構(或 第三方機構的分部)。
第八條 使用服務機構的被審計單位,在本準則中簡稱被審計單 位,是指使用服務機構且正在接受財務報表審計的實體。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 在本準則中簡稱注冊會計師, 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第十條 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 是指接受服務機構委托,對服務 機構的控制出具鑒證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第十一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和設計出具的報告(本準 則中稱為第一類報告),內容包括:
?。ㄒ唬┯煞諜C構管理層對服務機構系統、控制目標以及在特定 日期已得到設計和執行的相關控制作出的描述;
?。ǘ┓諜C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 ( 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 保證 ),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 以 及控制的設計對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發表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針對服務機構對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出具 的報告(本準則中稱為第二類報告),內容包括:
?。ㄒ唬┯煞諜C構管理層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務機構系統、控制 目標和相關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間控制的設計和執行, 以及在 某些情況下控制在特定期間運行的有效性;
?。ǘ┓諜C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 ( 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 保證 ),包括:針對服務機構對系統、控制目標和相關控制的描述, 控制的設計對實現特定控制目標的適當性, 以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發 表的意見;針對控制測試及其結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的系統, 是指為了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務機 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所涵蓋的服務而由服務機構設計、執行和維護的 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是指服務機構在設計服務 時假定將由被審計單位實施的控制。如果這些控制對實現控制目標是 必要的,則應當在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分包服務機構, 是指服務機構為向被審計單位提供服 務而使用的另一個服務機構,其提供的服務是服務機構應提供服務的 一部分, 且構成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目 標
第十六條 當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注冊會計
師的目標是:
?。ㄒ唬┝私夥諜C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 及其對被審計
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影響, 從而為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提供適當 依據;
?。ǘ┽槍ψR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了解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十七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 重大 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 了解被審計單位在經營中如何利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
?。ㄒ唬┓諜C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以及該服務對被審計單位的 重要性, 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產生的影響;
?。ǘ┯煞諜C構處理的交易、受服務機構影響的賬戶或財務報 告過程的性質和重要性;
?。ㄈ┓諜C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活動的相互影響程度;
?。ㄋ模┍粚徲媶挝慌c服務機構關系的性質, 包括服務機構與被審 計單位就提供服務訂立的相關合同條款。
第十八條 當按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 重 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控制活動中與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相關的控制(包 括應用于服務機構所處理的交易的控制),評價這些控制的設計, 并 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務機構提供 的服務的性質和重要性,及其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影響, 從
而為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提供適當依據。
第二十條 如果不能從被審計單位獲得充分的了解, 注冊會計師 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
?。ㄒ唬┇@取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
?。ǘ┩ㄟ^被審計單位聯系服務機構,以獲取特定信息;
?。ㄈ?訪問服務機構,并實施可以獲取有關服務機構相關控制的 必要信息的程序;
?。ㄋ模├闷渌詴嫀煂嵤┛梢垣@取有關服務機構控制的必 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當確定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提供的審計證據 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
?。ㄒ唬┓諜C構注冊會計師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并獨立于服 務機構;
?。ǘ┓諜C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所依據 的標準是適當的。
第二十二條 如果擬利用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告作為審計證 據, 以支持對服務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情況的了解,注冊會計師 應當:
?。ㄒ唬┰u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和設計所針對的時點或期間是 否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ǘ?對了解服務機構的控制而言, 評價報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充 分和適當;
?。ㄈ┐_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 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如果相關,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
了此類控制。
第二節 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三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 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 風險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_定是否能夠從被審計單位保存的記錄中獲取有關財務報 表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ǘ?如果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則實施進一步審計 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實施這些程序。
第二十四條 如果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服務機構的控制 的運行是有效的,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程序, 以獲取 有關這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ㄒ唬┇@取第二類報告 (如可行);
?。ǘΨ諜C構的控制實施適當測試;
?。ㄈ?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代其對服務機構的控制實施測試。
第二十五條 如果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 一 )項的規定擬利 用第二類報告作為服務機構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 計師應當通過實施下列程序,確定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是否能 夠提供有關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以支持對 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ㄒ唬┰u價對服務機構控制的描述、設計和運行有效性所針對的 時點或期間是否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
?。ǘ┐_定服務機構系統描述中明確的被審計單位的互補性控制
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相關; 如果相關, 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設計和執行 了此類控制, 如是, 測試其運行有效性;
?。ㄈ┰u價控制測試的涵蓋期間和自實施控制測試以來的時間間 隔的適當性;
?。ㄋ模?評價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報告中所述的、 由服務機構注冊 會計師實施的控制測試及其結果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認定 相關并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擬利用的第一類報告或第二類報 告不涵蓋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而這些服務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 表審計相關, 針對這些由分包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注冊會計師應當 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確定服務 機構是否曾經向被審計單位報告,或被審計單位是否以其他方式獲知 任何影響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未更正錯 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這些事項如何影響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 時間安排和范圍,并評價對得出的結論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節 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針對服務機構提供的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 相關的服務, 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 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
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相關工作,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果法律 法規要求提及, 審計報告應當指出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 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如果提及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與理解注冊會 計師出具的非無保留意見相關, 審計報告應當指出, 這種提及并不減 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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