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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 ——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采取的應對措施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訂 )

      2023-03-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 施應對措施,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定 義
        第二條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于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 序。實質性程序包括下列兩類程序:
       ?。ㄒ唬Ω黝惤灰?、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
       ?。ǘ嵸|性分析程序。
        第三條 控制測試, 是指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并糾正 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序。
        第三章 目 標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通過
        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總體應對措施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 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第二節 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 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 圍。
        第七條 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 針對每項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考慮評估出 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依據;
       ?。ǘ┰u估的風險越高,需要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上述第(一)項中所述的依據包括:
       ?。ㄒ唬?因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具體特征而導致的 發生錯報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即固有風險) ;
       ?。ǘ?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控制(即控制 風險) ,從而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 行(即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擬 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節 控制測試
        第八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 制測試, 針對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 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 師擬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ǘ?僅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夠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 審計證據。
        第九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 對控制有效性的信賴程度越 高,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越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在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將詢問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 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 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ǘ?確定擬測試的控制是否依賴其他控制(間接控制) 。如 果依賴其他控制,確定是否有必要獲取支持這些間接控制有效運行 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應當包括:
       ?。ㄒ唬?控制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ǘ?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
       ?。ㄈ?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行。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的規 定,測試其擬信賴的特定時點或整個期間的控制,為預期信賴程度 提供恰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ǘ┐_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 計證據是否適當, 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注冊會計師應 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內部 環境、被審計單位對內部控制體系的監督工作以及被審計單位的風 險評估工作;
       ?。ǘ┛刂铺卣鳎ㄈ斯た刂七€是自動化控制) 產生的風險;
       ?。ㄈ┬畔⒓夹g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ㄋ模?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審計中發現的 控制運行偏差的性質和程度, 以及是否發生對控制運行產生重大影 響的人員變動;
       ?。ㄎ澹?是否存在由于環境發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 致的風險;
       ?。┲卮箦e報風險和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第十四條 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 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獲取這些控制在以前審計后是否發生 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確定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 計持續相關并且依然可靠。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詢問并結合觀察或檢查程序,獲取這 些控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審計證據, 以確認對這些控制的了解, 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ㄒ唬?如果已發生變化,且這些變化對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 據的持續相關性產生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 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ǘ?如果未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每三年至少對控制測 試一次,并且在每年審計中測試部分控制, 以避免將所有擬信賴控 制的測試集中于某一年,而在之后的兩年中不進行任何測試。
        第十五條 如果確定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 并擬信賴針對該風險實施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 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在評價注冊會計師擬信賴的控制的運行有效性時,注 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的錯報是否表明控制未 得到有效運行。但通過實質性程序未發現錯報,并不能證明與所測 試認定相關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條 如果發現擬信賴的控制出現偏差,注冊會計師應當進 行專門查詢以了解這些偏差及其潛在后果,并確定:
       ?。ㄒ唬?已實施的控制測試是否為信賴這些控制提供了適當的基 礎;
       ?。ǘ┦欠裼斜匾獙嵤┳芳拥目刂茰y試;
       ?。ㄈ?是否需要針對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四節 實質性程序
        第十八條 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 注冊會計師都應 當針對所有重大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設計和實施實質性 程序。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將函證程序用作實質性程 序。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與財務報 表編制完成階段相關的審計程序:
       ?。ㄒ唬?將財務報表中的信息與其所依據的會計記錄進行核對或 調節,包括核對或調節披露中的信息,無論該信息是從總賬和明細 賬中獲取,還是從總賬和明細賬之外的其他途徑獲??;
       ?。ǘ?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作出的重大會計分錄和其他調 整。
        第二十一條 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 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 別風險實施的程序僅為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應當包括細節測試。
        第二十二條 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 對剩余期間實施下列程序之一, 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 至期末:
       ?。ㄒ唬┙Y合對剩余期間實施的控制測試,實施實質性程序;
       ?。ǘ?如果認為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是充分的,僅 實施實質性程序。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期中檢查出注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 未預期到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風險評 估結果以及針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 范圍。
        第五節 財務報表列報的恰當性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 體列報 (包括披露) 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在 作出這一評價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中的列報方式是否 能夠:
       ?。ㄒ唬?對財務信息及其依據的交易、事項和狀況進行恰當分類 和描述;
       ?。ǘ?使財務報表的列報、結構和內容恰當。
        第六節 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二十五條 在得出總體結論之前,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的 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是否仍然適當。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 證據。
        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審計證 據,無論該證據與財務報表認定相互印證還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條 如果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相關認定沒有 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盡可能獲取進一步的 審計證據。
        如果仍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 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第七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ㄒ唬?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 措施,以及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ǘ?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之間的聯 系;
       ?。ㄈ?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結果,包括在結果不明顯時得出 的結論。
        第二十九條 如果擬利用在以前審計中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 性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信賴這些控制的理由和結論。
        第三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能夠證明財務報表中的信息與其所 依據的會計記錄是一致的或調節相符的,包括核對或調節披露中的 信息,無論該信息是從總賬和明細賬中獲取,還是從總賬和明細賬 之外的其他途徑獲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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